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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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性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为了使涉企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能够更好地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建设法治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将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在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该敞开大门,采取多种形式,吸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代表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家联合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参与,并让他们充分阐述观点、发表意见。

二、关于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形式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的形式和途径,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结合实际灵活多样。按照本条规定,听取意见的形式和途径主要为召开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这个“其他形式”包括论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

(一)关于听证会。听证会主要是指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主持,由代表管理方的行政机关和代表被管理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对草案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辩论,制定单位根据辩论结果,确定草案内容。立法听证会较之论证会、座谈会更具有优越性,其透明度更高,对问题的调查更加深入、充分。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重大权益的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多运用这一法定形式,以便于获取能够真正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意愿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论证会。论证会是指邀请有关组织或人员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的研究和论证,从而作出评估供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参考。因此,地方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重大权益的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运用这一形式,听取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座谈会。座谈会也是解决立法科学性问题的一个主要手段,但一般来讲,座谈会的主题、议题都比较自由、灵活,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某个具体问题进行座谈,也可以就一些宏观的问题进行阐述;同时,在邀请对象和程序上还可以按照召集会议主持人的意愿进行决定。因此,有可能导致所征求的意见存在一定的倾向性、片面性和不真实性。但为了能够获取真正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意愿的意见和建议,地方国家机关在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也可以运用座谈会这一形式,听取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其外延包括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较大市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或者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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