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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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向企业收费,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告知收费依据,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执法的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规范行政收费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行政收费公示制度

行政机关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是增加行政收费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有利于减少行政收费的随意性。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收费公示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出示收费许可证、告知收费依据以及出具法定部门统一执法的单据。其中,“收费许可证”是指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统一执法单据”是指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至于公示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其中公示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收费机关申请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相一致,并本着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对经批准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代收单位还应按规定公示,并出示委托文件。公示的方式可采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灯箱屏等方式。

二、关于禁止乱收费

乱收费行为增加了企业负担,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就必须严格禁止乱收费的行为。经过11年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大量减少,2008年下半年开始,针对金融危机,我省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2009年1月1日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一律取消和停止征收,同时严格禁止利用监督检查等名义向企业乱收费,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为此,本条规定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其中,本条所称的“越权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收费权限的项目实施收费行为;“超标准收费”是指有收费权限的行政机关对企业收费的数额超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收费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照法定权限和标准实施,防止行政乱收费造成过度征收、重复征收,避免不合法的行政收费项目给企业带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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