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第四全会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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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第四全会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资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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