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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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规定:(1)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2)单位不准动用公款租、包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和娱乐活动。(3)单位在本单位组织职工进行娱乐活动时,不得用公款雇请陪跳、陪唱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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