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终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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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结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只剩下一方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已不可能,当然要终结诉讼。原告死亡,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放弃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不承担诉讼,案件也因此而终结。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即使原告有胜诉的可能,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应的义务承担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实现,只有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自然消失,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诉讼应予终结。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均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一方当事人死亡,要么没有了权利人,要么没有了义务人,诉讼的继续进行已无意义,只得终结。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收养关系随之而自然解除,诉讼自然也应终结。

终结诉讼,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裁定,口头裁定应当记入笔录。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对终结诉讼的裁定,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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