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权与税务检查权的区分问题

浏览

税务稽查权与税务检查权的区分问题

在税收执法权内部,权力的边界都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界定,较为明确,但需要重点分析的是税务稽查权与税务检查权的区分。

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不存在明确的区分,甚至认为作此区分没有必要。即使作此区分,其界限也是模糊的。如《中国税务辞典》表述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稽核、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对以税务违法行为或嫌疑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关事项问题为检验审查对象的执法活动”,两者的界限依然模糊。造成这种限制,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中国1992年制定、2001年作了最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税、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而该法除此之外再无提及“税务稽查”,倒是在该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税务检查”。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发布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在全国税务机关系统开始建立和健全新的税务稽查制度,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大都已经建立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内容涉及的主要是《税收征管法》中的“税务检查”。这种立法和制度上的模棱两可,造成了实践中对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权力区分的模糊。但我们认为,在税收执珐权的大范围内区分税务稽查权与税务检查权不仅可行,而且意义重大,它关系到税务执法的力度问题,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有着重要影响。

中国的税务稽查制度由税务检查发展而来,是新税制实行后税收征、管、查分离的产物。但税收稽查权与税收检查权仍有区别,两者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包容关系。两者的具体区分应当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124号)中提出的三个基本原则: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管理办法,从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金额等方面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明确检查下户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移送的标准、条件等。

因此,中国的税务检查权应当界定为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权,具体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这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其特点是针对性强,检查时间短,处理及时,一般不具备严格检查程序。而税务稽查权则是针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权,由目前的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当然,这种内部权力行使主体的区分,对外意义不大,因为无论是税收征管部门还是税务稽查部门,都是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但这种权力边界的界定不仅有助于理顺权力的模糊地带,更有利于相关机制的确立和完善。目前,中国税务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存在处于税务检查“边缘”事项,有或多或少的扯皮现象,有的环节还出现了“稽查不问、征收不管、管理元权”的问题,影响了征管和稽查职能的有效发挥。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规定不清晰有关,而观念上没有区分税务稽查权与税务检查权也是重要原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