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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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对策

(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纳入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界定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有两点:一是这个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做出的;二是能够反复适用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却包含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譬如,市政府决定对市内某片区各街道恢复古城面貌,规划要求片区内临街个体经商户只能经营具有古代特色的古玩字画、古式服装等商品。就该行政行为而言。似乎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做出的.但就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体而言.其实质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即片区内的个体经商户。如果他们认为该规划侵害了他们的自主经营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应该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有些行政行为形式上是抽象行政行为.但实质包含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笔者认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一概拒绝其进入行政诉讼.其中一部分包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内部行政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绝对地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实践证明这是不科学的,也与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不一致。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虽然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但毕竟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并没有严格的区别.并且这些行为与公务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三)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务员录用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现在国家机关招收公务员主要采用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进行。录用有一整套程序.具体包括:报名、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行政机关选择公务员的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参加考试人员对录用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高校职称评审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它虽不是行政机关.但能够也应当对其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高校评审职称是一种具备主体要素、职能要素和法律要素的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职称评审规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根据评审规定实施评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因职称评审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做法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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