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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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的国内法。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其中,《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该通则制定于1935年,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文本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在国际上已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和采用,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大量使用。

(2)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这是两项有关国际贸易支付方面的重要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现行文本是UCP600,《托收统一规则》的现行文本是URC522。

3.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尽管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惯例正日益增多和完善,但离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各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时,仍需借助国际私法规则选择适用某个国家的国内法。因此,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仍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1)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成文法为主要特点的法系,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买卖法一般作为在编的法规组成部分编人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英美法系是以实施判例法为主要特点的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买卖法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二是由立法机关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成文的货物买卖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

(2)我国的有关法律。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商法典,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一部分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另一部分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民法通则》规定了货物买卖的一般原则,我国《合同法》则对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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