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浏览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布,有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发挥人才作用的原则。

2.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先由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时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确属调解无效,再向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依据法规政策,实事求是,秉公办理的原则。仲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严格按政策规定,不受各种干扰和影响作出公正裁决,必要时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为人才的使用、流动等问题进行鉴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