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婆母虐待,违心地协议离婚后,双方思念夫妻之情,可以过夫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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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情况]王某同男青年邢某自由恋爱结婚后,感情甚笃。婆母姜某却横竖看不惯小两口的婚姻。开始她要儿子提出离婚,邢某表示不愿意离婚。后来,姜某就对儿媳妇施加各种虐待,迫使王某同儿子离婚。邢某说服不了母亲,又不忍心看到妻子遭受虐待,为了让王某生活得幸福些,他二人商量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了离婚手续。但从离婚之日起,双方思念夫妻之情与日俱增。女不思嫁、男不思娶,偶(耦)断思(丝)联,欲聚不能,对生产和生活没有兴趣。双方都想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又怕招来危害自己的后果,不知道怎样做才好。

  [分析意见]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王某邢某恋爱结婚,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因母亲干涉儿子的婚姻,并采用虐待儿媳妇的违法手段,迫使儿子同妻子离婚,王、邢才违心地协议离了婚。这样的离婚,应视为属于违背婚姻自主自愿原则的离婚行为。双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反映情况,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确认其协议离婚为无效行为,收回《离婚证》。然后,由王某同邢某申请复婚登记,发回《结婚证》。政府依法保护公民富有感情的夫妻关系。对姜某干涉儿子婚姻自由虐待儿媳的行为,应通过有关组织对她进行批评教育,宣传婚姻法的有关知识,令其改正错误。王某和邢某申请协议离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所表示的离婚意愿是不真实的,带欺骗性的行为,双方应对这起无效离婚协议承担责任。所以,王某邢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宣布该项离婚协议无效和准予复婚登记之前,是不可以在一起过夫妻生活的。他们只有依法恢复了夫妻关系,双方的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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