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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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某企业因订单增加招聘了一批小时工,当时没有签订合同。然而当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员工却提出其不是小时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时工”的法律概念为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该企业有证据证明当初聘用该员工时是以非全日制形式聘用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理解,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终止用工,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在实践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仍与其订立书面合同,避免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另外,我们建议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进行考勤,以证明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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