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从事兼职,单位可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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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公司员工患病休息治疗,医疗期间,单位发现他在从事第二职业,通知上班未果。单位以旷工为由,将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劳动部等五部发劳险字(1992)14号文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休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和辞退违约职工的规定处理。”虽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失效,但从劳险字(1992)14号文的立法本意而言,员工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严重违纪之情形。公司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该员工因病经单位批准后休假,本是他的权利,但他利用休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形成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然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单位合理合法安排他工作时,他却无理拒绝,造成旷工事实,厂方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当然是合法的。单位要通过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带薪假期员工从事第二职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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