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对尚未建房的宅基地仍享有使用权[事例情况]某市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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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意见]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划给的。1990年4月划给户主徐某名下的一块宅基地,应当归徐某一家人共同使用。侯某同丈夫徐某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她依法对这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离婚后的女方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常常受到侵害,给妇女造成生活上的困难。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离婚后,妇女的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障。由此可见,徐某阻止侯某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徐某应当在男女平等、国家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侯某协商使用那块宅基地,保障侯某在离婚后有房屋居住。采取任何不利于侯某解决住房问题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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