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第二次结婚后又离婚,女方可以分割丈夫同他前妻共同创造的财

浏览

  [事例情况]居民施某同江某是第二次结婚,婚后第二年发现妻子有外遇嫌疑,妻子坚决否认丈夫的指控。夫妻感情日益恶化。施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分割家庭财产上双方达不成协议。主要分歧是,施、江结婚时,施某有同前妻共同创造的离婚时判归自己所有的三层小楼房一座,一层是临街铺面。施不同意小楼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江某认为同施某结婚两年了,是施要离婚的,她得分一半小楼房。最后经过调解协商,依法解决了双方的分歧。

  [分析意见]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施某江某离婚所发生的家庭财产分割处理纠纷,关键问题是小楼房是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施某个人财产?从实际情况来看,三层小楼房是男方施某在同江某结婚前建造起来的,是他同前妻离婚时,依法判决归他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处理财产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施某不同意把小楼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是应当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江某认为她同施某结婚已经两年多,又是施某提出要离婚的,以此为理由,她应得一半小楼房,她的这个理由是可以考虑的,但不能全部满足她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的一项司法解释中指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施、江结婚只有两年多,一般不应视同“结婚多年。”但小楼房自结婚时起、就由夫妻共同使用、管理,而施某在婚前婚后并未向妻子声明小楼房归他个人所有。所以,应当考虑分给江某部分房屋产权。这起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男方施某付给江某300O元作为可分给她房屋产权的折价款,小楼房归施某个人所有,纠纷得到了双方满意的解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