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大陆的一方提出同居住在海外的一方离婚的案件,如何征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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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是婚姻当事人生活中的大事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获取被告的答辩意见,方可依法判决。对于离婚案件的被告居住在海外,如何征询被告本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类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照已知的对方的地址利用邮递直接去信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果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时,可以律师机构的律师名义代为去信向对方征求意见。如果这样做了以后,得不到结果,而现住内地的一方仍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的,法院可将离婚诉状副本函送对方,并通知其答辩。待收到其答辩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为保障公民婚姻自由权利,人民法院不可以因被告人居住在海外为理由,在未获取到被告的答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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