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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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为什么要等待天津市国税局的回复,总局发的函地方国税可以选择执行吗?请尽快回复,距离申报的期限还有15个工作日。很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据此,该文不适用外资企业。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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