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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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试点地区的事务所,2012年1月5日为A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1月10日A企业付款50万元。我单位实际到2012年2月1日才取得价款。请问如何确定该项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与A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1月10日。1月10日为你单位取得索取销售项凭据的当天。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其5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而不是你单位收到款项的时间为20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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