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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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被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公布全文有效,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与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是否有冲突?如何执行?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被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公布全文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布文件效力时,部分条款作废的也是先公布为有效,再规定条款作废。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第十三条在1996年就已经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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