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职工福利费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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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计入成本、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受工资总额14%的比例限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照以上规定比例扣除。因此,相关的费用未规定计税限额扣除,如职工福利费不受工资总额14%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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