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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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广西省企业,2011年收到的部分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发票并已经过国税局认证通过,比对没有问题。请问是否还需补盖“发票专用章”?一票两章税务局是否认可?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套印财务专用章发票处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32号)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取消了可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考虑到新《办法》实施前,部份单位和个人已在领用的发票上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已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的处理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办法》实施前,如已在发票上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且在新《办法》实施后开具的,必须在发票上补盖发票专用章。

  二、新《办法》实施后,已向消费者或付款方开具了只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未盖有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如消费者或付款方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开具方应补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取得2011年2月1日以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你公司取得在2011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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