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违约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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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论的条件

(一)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等价性

不可否认,效率违约论得以成立的一个条件是: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完全等价。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等价性,也称为“无差异原则”(IndifferencePrinciple)。如果契约法只规定损害赔偿或实际履行其中一个作为唯一的救济方式,那么谈论效率违约没有意义。例如,如果法律只是允许实际履行而绝不允许以损害赔偿取代实际履行,当事人在法律上就不能违反契约;如果法律只是允许损害赔偿而绝不允许实际履行,当事人在法律上就不能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就缺乏参照物而没有意义。因此,效率违约论得以成立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契约法对于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没有任何主观偏好或价值倾向,当事人可以在有法律上的权利进行合法的选择。无差异原则还意味着非违约方的损失完全能够弥补。违约方只有在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后还有剩余的,效率违约才能成立。

(二)违约的通常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

效率违约论成立的另外一个条件是,损害赔偿是违约的通常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时,实际履行才能授予。在当事人没有就违约救济方式做出规定时,损害赔偿是人意的违约救济方式。一般认为,之所以将损害赔偿作为通常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第一,实际履行可能限制个人自治。强迫一个人去做某些行为而不考虑当事人的意志,违反当事人自治,而当事人自治是契约法促进的主要价值之一。第二,方便的考虑。赋予损害赔偿而非实际履行在执行上更为容易一些。因为实际履行可能直接涉及到对他人财产的执行,和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不易于处理。

(三)违约方拥有对被违约人的充分信息

这种充分信息能够使违约方精确精算违约的成本和收益。这就意味着违约人充分掌握被违约方对契约标的价值的信息,并且根据此信息进行评估。此种评估与违约获得收益相比,才能得出违约是否有效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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