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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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中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核准的程序。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审核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防止错杀,保障公民人身权利。

中国古代诉讼中曾实行过死刑案件要经皇帝核准的制度。明、清两代对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每年秋季要派高级官员会审,即复审。这种制度在明代称朝审;在清代,复审京师死刑案件称朝审,复审外省死刑案件称秋审。会审后的死刑案件,最后仍要报皇帝核准。北魏、隋、唐等朝代还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即皇帝核准的死刑案件,在执行前还需向皇帝复奏(见历代狱讼制度)。

中国人民民主政权为了更好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当时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即规定死刑判决一般需经上级机关审查批准。抗日战争与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均有类似规定,除战争紧急情况外,死刑需经上级机关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死刑复核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但具体做法屡有改变。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虽属于死刑范畴,但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有区别,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判决,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二审判决,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