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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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固定资产的建设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国现行规定,基本建设计划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固定资产的计划。从1982年起,中国开始把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结合在一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指导思想

基本建设计划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战略性计划,对于调整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与产业结构,合理分布生产力,扩大和增强国民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应按照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以及价值规律等客观规律的要求,结合计划期的政治经济任务的需要和各种建设条件的可能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进行全面规划,正确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安排建设投资比例,统筹规划建设项目,努力提高投资效果,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地、持续稳定地发展。

计划分类

按时间的延续性,基本建设计划可分为十年或十年以上的长期计划,五年左右的中期计划和一年为期的年度计划;按编制计划的层次,可分为全国计划、部门计划、地方计划和建设单位计划;按计划管理的形式,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基本建设长期计划,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一定战略任务和长远奋斗目标而制定的纲领性的设想。中期计划是以长期计划为依据,比长期计划更具体一些并分年进行安排的阶段性计划。年度计划是根据中期计划的任务,结合年度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考虑到财力、物力、人力的平衡情况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它既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又是中期计划的调整计划。由于基本建设是一项增加固定资产的生产活动,具有建设周期长,生产过程不可间断,内外部配合协作复杂,耗用财力、物力、人力多等技术经济特点,一般要作多年的计算和平衡,要求制定一个有科学依据和相对稳定的中期计划。因此,五年计划是基本建设计划采取的主要形式。

计划内容

在不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内容不尽相同。在中国,不同时期以及不同编制单位,计划的详尽程度也不完全一样,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四个组成部分:

(1)基本建设投资额计划。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国力的可能,综合平衡,确定计划期内利用各种资金来源安排的基本建设的规模及其发展速度。这是编制基本建设计划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它从总的方面制约着投资的分配比例以及建设项目和新增固定资产的数量。

(2)基本建设投资额分配计划。确定基本建设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和再生产各方面的分配比例。直接关系到合理的生产结构的建立,以及改变不合理的生产力布局,以促进国民经济大体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3)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额和投资分配计划的具体化,表明计划期内基本建设投资用在哪些建设单位,建设哪些工程项目,并且具体确定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步骤。其中,重点项目在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中占中心地位。

(4)投资效果计划。反映计划期基本建设投资的经济效果,包括基本建设新增固定资产和生产能力(效益)计划,以及其他重要的投资经济效果指标计划。

为合理分布生产力,综合部署全国城乡建设,落实计划期的建设任务,还按规定制定各级城市及工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大中型项目的建厂规划和城镇住宅建设规划。

管理与审批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国现行体制规定,全国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分部门、分地区的投资额,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由国家确定,统一安排;地方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重点和投资计划指标,经过省、市、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进行综合平衡,特别是对建设项目所需的电力、燃料、协作件和交通运输安排落实,然后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达后,各部门、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或工程效益。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内容时,要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所有大中型项目都要经过国家批准,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总额范围内审查批准。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政府决定,自1985年起,下放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需要由国家审批的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原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五道手续,简化为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放宽地方、部门对自筹投资的计划管理权限,简化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平衡。同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城乡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建设投资,分别通过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