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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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它以学分(credit)为计算学生学习分量的单位。例如,凡需要课外自习的课程,以每周上课一课时,读满一学期并经考试及格者为一学分;不需要课外自习的课程,如实验、实习,以每周上课二、三课时为一学分。学生读满一定数量的学分,方能毕业。学分制可以作为教学计划制定、课时分配、教师工作量安排等计算的依据。

学分制是在选课制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18世纪末,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高等学校的传统课程设置已经不能满足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学校的教学既要保留基础科学的课程,又要增设新科学技术课程,课程体系越来越庞大。在一定的年限内,学生不可能全部修习完这些课程,只能就一定的专业或学科范围内修习其中部分的必修课程,因此,产生了选课制。最早实行选课制的是德国,而这种制度的发展和改进是在美国,美国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逐步地在大学推行了选课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分工和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导致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越来越多。随之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教学计划,这就需要一个能够适应各种教学计划的共同的计量单位来进行教学管理,于是产生了学分制。

学分制计算方法。一般以每一学期的每周授课时数、实验和实习时数以及课外指定自习时数为学分的计算依据,根据各门课程的不同要求给予不同的学分,并规定各种专业课程的不同的学分总数,作为学生毕业的总学分。每一学年和学期修习的学分并不平均分配,以 4年制大学为例,一、二年级主要修习基础课程,每学期规定修习课程的学分较多。三、四年级修习专门课程,每学期规定修习课程的学分较少。美国从19世纪70年代起开始实行学分制,现在美国绝大多数大学已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并不划一,因而所规定的学分总数并不一律。美国有的大学规定4年内修习120学分,有的大学规定修习360学分,也有规定修习500以上学分的。二年制社区大学和其他短期大学也实行学分制,其毕业学分总数相当于4年制大学前2年的学分总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推行美国高等教育学制,大学也全部实行学分制。根据文部省统一规定, 4年制大学所应修习的学分总数,最少要达到 124学分,方能毕业。其计算方法一般以30学时的授课计作 1学分。英国只有少数大学实行学分制,而所采用的学分制称为课程单元制,一个课程单元相当于60~70小时的讲授课程或 150小时的实验课,而在第三学年的课程则以积点为计算单位,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分量不得低于20积点。法国大学不采用美国式的学分制,实行等值单元制。一般要求修习16单元的必修课程和 4单元的选修课程,方能毕业。西德大学采用周学时制, 4年的周学时总数为203~210学时。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大学不采用学分制,实行学年学时制。中国的大学在20世纪30年代~50年代初,曾实行美国式的学分制,50年代初起采用苏联大学的学年学时制,70年代末由于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一些大学试行中国式的学年学分制(见学年制、学年学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