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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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办学机构管理部门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综理全校的校务,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

世界各国的各级各类学校皆设置校长。中国清代末年学校称学堂,学校行政负责人称 “总理” 或 “监督”。1912年学堂改为学校,学校行政负责人改称校长,沿用至今。一般地说,各国对校长的条件的共同要求是:必须懂得学校教学、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受过专门的教育管理专业的教育或培训;应具备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能力;要有相当的教学、教育和管理的教育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思想品德修养好,在教师中有一定威望。

校长的职责,各国也有所不同。如美国和日本的学校校长,除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工作外,大多不直接担负教学任务。而苏联则强调校长除领导和管理学校外,还要直接从事教学、教育工作,如兼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体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过变化。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逐步走上正轨。因而更强调校长必须要懂得学校教学、教育和管理工作。校长的职责,具体内容繁多,大致可分4类:

(1)行政职责;

(2)辅导职责;

(3)指导职责;

(4)研究和实验职责。随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对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培养、选拔、任用以及他们的职责正在不断改革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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