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184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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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外交官员,中国近代改革法制的代表人物之一。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县人。1874年留学于英国林肯律师学院,取得大律师资格,被香港政府聘为法官兼立法局议员。1896年清政府任命他出使美国、西班牙和秘鲁。1902年应召回国,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辛亥革命时,曾任南方光复各省临时外交代表及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1917年以后参加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

伍廷芳通晓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和沈家本一起主持了清末法律的修订工作;特别是担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期间,协助孙中山制订和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和法令;著有《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美国费城大书院演说》等。

伍廷芳鉴于封建专制制度所造成的社会灾难,试图改革清王朝腐朽的政治,但在祖宗成法不可轻变的禁阻下,所议之举“十不一行”,终于“志敛心灰,浩然归去”,逐渐从维护清王朝的改良主义立场转向支持民主共和的体制。伍廷芳认为共和政治取决于国民代表,他在民国三年(1914)拟定的以改革现状为目的的《宪纲大旨》中,强调维护国民的人身权、居住权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与自由。他说:“国家法律,上下人须一律恪遵。位极长官,亦难枉法。犯法者无论上下,一同治罪。此之谓平等也。”表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观。他认为自由也须以法律为限,不得于法律外自由行事。他说:“人能守法,斯能自由。”

在伍廷芳的法律思想中,改良司法是主要的内容。他认为改良司法的必要性就在于收回治外法权,建立有利于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秩序和治安良好的社会环境。他改良司法的思想内容,一是司法独立;一是文明审判。他揭露专制制度下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操于一身”是导致司法黑暗的根源,主张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凡“审判官所断之案件,行政官不能过问,如有冤抑,得上控于合格衙门”,这样才能限制行政官越权违章,使“上下守法,四民安谧”。这不仅是文明国的标志,也是“治国之第一要图也”。他倡议的文明审判,主要表现为废除刑讯制度,根据证据和情理定案。他以确凿的历史为据,驳斥了不用刑不能杜绝犯罪的传统看法,强调“无论审讯刑事民事各案,均不准用刑”。文明审判也包括选举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为陪审官,准许律师辩护和任人旁听等内容。为了实现文明审判,他提议增设法律学堂,任命在东西洋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担任地方审判官,并且优给薪俸。

伍廷芳还主张采用“罪止一身”的刑法原则,“一人犯事,只可将本人科罪”,不得无罪株连;如须没收罪犯财产,也只限于本人名下所有,否则“受害人得以起诉”,要求赔偿和给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