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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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学官名。

(2)今高等学校教师的学衔或职务名称之一。中国汉、唐两代太学都设有博士,教授学生。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元代各路州府儒学及明、清两代的府学都设教授。清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1924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 1927 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职务名称的确定和提升,应该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要给以考虑。在思想政治条件方面,高等学校教师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历史清楚,思想作风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不断地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关于学识条件和业务能力方面,凡教学工作成绩卓著,对本门学科有科学著作或者有重大的发明创造,证明在学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已经具有更高水平的副教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升为教授。确定或者提升为教授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转中央教育部批准。1982年2月,教育部《关于当前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对副教授提升教授的业务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见《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教授的主要职责是讲授某些学科,指导学位研究生,参加重要项目的科学研究和评定或鉴定重要科学研究的成果。欧美有些国家的大学的一些教授是终身制,退休后可担任荣誉教授。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