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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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教育方针所概括的内容一般有教育的性质、教育的目的及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等。其中以指出培养什么规格的人即教育目的为最重要。

各国社会政治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关于教育方针的制定和提法也各异。有些国家(如法国、苏联)以中央政府颁布教育法令或执政党发布指令、决议等形式提出各自的教育方针;有些国家(如美国)没有官方规定的全国一致的教育方针,而由各地方政府以州或县宪法的有关教育条款加以规定;有些国家(如英国)既有政府有关法令政策的统一规定,也参考专家组织或各地教育团体的意见或建议作出规定。各国有关教育方针性质的规定内容,大都侧重于提出教育所要达到的预定目的(常称为教育宗旨),一般都以培养合乎一定社会要求的公民为其目的。

中国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 ,公布“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为教育宗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改以“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为教育宗旨。1927年国民党政府则提出党化教育方针,定三民主义为教育宗旨,并曾具体规定实施此方针的15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7年,毛泽东提出“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主要规定的是中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195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了实现这个方针,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则主要规定了教育的阶级性质和基本途径(见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方针)。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是主要思想政治教育的方针;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关于培养目标的方针。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