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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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作的决定。分为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就民事诉讼程序事项所作的决定,称民事裁定;就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所作的决定,称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按诉讼请求的性质分,有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见诉);按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辩论分,有对席判决、缺席判决;按终结诉讼的范围分,有全部判决、部分判决。民事裁定,按其适用范围分,有驳回起诉裁定、中止和终结诉讼裁定、诉讼保全先行给付裁定、上诉程序中撤销一审裁定或判决的裁定,再审程序(见审判监督程序)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补正判决失误的裁定;按其内容分,有确定给付裁定、确定诉讼行为裁定。

法院就合并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部分判决。部分判决是能独立提起上诉与提请执行的判决,如普通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诉讼标的事实清楚而作出的判决,一诉中数项诉讼标的,其中一项事实清楚而作出的判决,都是部分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有的可以上诉,有的不能上诉。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为未确定判决、裁定。不能上诉的判决、裁定,为确定判决、裁定。未确定判决在上诉期间或上诉以后,不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受这种判决约束的当事人,不得以上诉的方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判决;制作判决的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改变判决。同一当事人不得再以此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提起诉讼(见一事不再理)。判决效力的内容还因判决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是给付判决,则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是确认判决,则具有确认某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效力;如是变更判决,则具有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力。

在中国,确认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的法律文书,称为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判决内容的要求是:以全面客观真实的事实为根据,即根据性或完满性;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即合法性;判决内容只有一个明确具体不模棱两可的涵义,即明确性。确定诉讼中程序事项的法律文书,称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结构与判决书大体相同,但较为简略。

在中国,判决宣告后,如发现判决有遗漏需要补充,或者有失误需要更正的,制作判决的法院,可按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补正。但补正的内容仅限于在法庭审理中已确认的事实。对判决补正的效力,溯及判决宣告时,对该判决的上诉、确认和执行,均以经过补正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