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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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司法机关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凡案件涉及外国人或者在外国的人或物,或者涉及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都会发生国际管辖权问题。例如,家住英国的法国人甲在美国驾车误伤在出差的中国人乙。乙在中国法院对甲起诉请求判令赔偿。与该案有牵涉的有英、法、美、中四国。受诉法院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依国际民事诉讼法则,中国法院在有关各国中是否有权审理的问题。如果答复是肯定的,则其次考虑按照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受诉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前者属国际管辖权问题,后者属国内管辖权问题。国际管辖权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应归哪国法院审理;国内管辖权是从一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案件应由哪类、哪地、哪级法院受理(见民事审判管辖)。但是,一国国内管辖权的法则,一般也能表明该国对国际管辖权的态度。所以,在法无明文可据或案无先例可援的情形下,往往被引伸适用以解决国际管辖权问题。

国际管辖权还应同一国司法程序在别国的效力问题,特别是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区别开来。前者是关于一国法院对案件能否行使审判权问题,后者是关于对别国审理的案件的承认问题。两者都涉及管辖权的划分,但它们划分的方法却不相同。因此,西方国家的法学者称前者为“直接国际管辖权”,后者为“间接国际管辖权”。它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关于怎样解决国际民事管辖问题,现在国际上尚无整套的规范和原则,基本上各国是根据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司法实践来解决的。从一般国家的现行制度看来,大体上是根据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4个主要原则:

地域管辖

也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即根据诉讼主体与管辖国领土的联系来确定管辖权。依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法律,不论内外国人间或外国人间的诉讼,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特别管辖

即根据诉讼标的同管辖国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权。例如,财产权的诉讼得由诉讼标的所在地国或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国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产生的诉讼得由侵权行为地国法院管辖。许多国家规定特别管辖以补充地域管辖的不足,使原告除在地域管辖国外也可向有特别管辖权的国家提起诉讼。

专属管辖

也称“排他管辖”。即根据诉讼的特殊性质同管辖国具有很密切的关系,从而确定该诉讼只能由该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专属管辖有排除地域管辖的效力,而且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一般国家都有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如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国管辖。身份、家庭、继承诉讼分别专属关于身份、家庭、继承所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管辖。

合意管辖

包括协议管辖,即当事人明白表示或默示同意将涉外民事案件交由某国法院审判,从而可使本属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归内国法院审判,或本属内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归外国法院审判。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合意管辖,但对它的适用范围往往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