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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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1919年《德意志国宪法》,因其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德国于1918年发生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制定了这部宪法,于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 1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 7章。规定德国为联邦,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第2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第2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如第 153条规定所有权的行使应增进公共福利;第156条规定“一切生产者阶级” (资本家和工人)“共同合作”,工人参与私人企业管理。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先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于是《魏玛宪法》名存实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邦德国,《魏玛宪法》为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概况)所代替。该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并在其第 140条里规定,把《魏玛宪法》中有关宗教的5条(136~139,141)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