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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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并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而对为一定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的规定。广义既包括对司法机关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期间,例如司法机关关于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关于对人犯的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关于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等等;也包括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期间,例如被害人、被告人的申诉期限,申请复议期限,上诉或抗诉期限,等等。狭义仅指后者,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为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规定,所以又称行为期间。

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变更。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或裁定的,称指定期间。

期限和期日

法定期间仅指期限,即自某一特定时间起至某一特定时间止的一段时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4条规定,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间为1年;第145条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把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上诉期改为 3日。人民法院的指定期间则包括期限和期日。期日指为某一特定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定具体时间,例如开庭审理、现场勘验、宣告判决、民事执行程序中交付特定物或票证的期日等。法定期间以法律规定的起、止时间的到来而当然开始和终结;期日则以诉讼行为的实际开始和完毕为开始和终结。例如开庭审理期日自宣告开庭开始,至宣告辩论终结时终结。因此期日可以变更和延展。变更指取消原定期日,另定新的期日;延展指期日开始后,因未终了,再定期日继续进行。

违反期间规定的后果

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期间的规定,否则即将引起一定的诉讼后果。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如果没在法定的提请和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内批准逮捕,被拘留人或其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即释放。再如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不提起上诉,即失去上诉权,第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指定开庭审理日,即使是民事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可酌情拘传。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间规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在10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期间的计算

不论刑事、民事,都不包括在途期间,即不应将在旅途中所消耗的时间计入法定或指定期限之内。在期满前将诉讼文书交邮的,不算过期。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