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骥,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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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首创人。1886年起一直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

狄骥学说的主要思想渊源来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和法国社会学家 (00478-2).迪尔凯姆 (1858~1917)在《社会劳动分工论》(1893) 中所阐述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主要著作有《法和国家》(1901),《公法研究》(1901~1902,分两卷:第1卷《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第2卷《国家、政府及执政者》),《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1908),《宪法论》(1911),《从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变迁》(1912)和《公法的变迁》(1913)等。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是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20世纪初开始在法国兴起,以宣扬“社会连带关系”为核心。狄骥首先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运用在法学中,从而成为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首创人。该派其他代表人物有国际法学家G.塞尔和行政法学家G.热泽、R.博纳尔以及L.罗朗等人。虽然狄骥强调自己是实证主义者,属于社会学法学派,声称他的学说是以观察到的不容争辩的事实为依据,但有不少西方法学家认为,他讲的社会连带关系还是先验的,他的学说是具有社会学外衣的自然法学说

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不是道德义务,而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事实,即人们必须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这种关系包括:

(1)同求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共同需要,只能通过共同生活以满足这种需要;

(2)分工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必须通过相互交换服务以满足这些需要。他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社会规范分三种,即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其中法律规范是最高的,违反这种规范就要遭到群众自发要求的、有组织的强力制裁。这种规范的整体就是客观法。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是实在法。客观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以客观法为生效条件,并以实现客观法为目的。法律规则又有规范性的法律规则和建设性或技术性法律规则之分。前者是围绕社会连带关系命令或禁止人们的行为的规则;后者是为实现前一类规则而制定的规则。实在法与建设性、技术性规则的存在,都意味着国家的存在,而客观法却不是国家的产物,它高于并先于国家。只要有人类社会,就有客观法即社会连带关系。他还认为,国家来源于强者和弱者的分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在政治上的分化。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发号施令,强使被统治者服从自己的意志。但客观法对强者与弱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一律适用。国家本身受客观法限制,并以实现客观法为唯一目的。狄骥反对法国《人权宣言》中关于国家主权和个人权利的原则,要求以他的国家公务观念代替传统的主权观念;认为掌握权力的人并没有主观权利,而只有运用其权力组织公务、实现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个人也没有主观权利,而只有尽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私有财产也不是权利,而只是客观的法律地位,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资本家和工人都按照分工担当不同的社会职能,并共同尽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他还认为资本家和工人都应当组织在工团中,工团主义就是要实现包括一切阶级在内的社会整体化。国际法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个人,国际法同样是以不同集团成员之间的连带关系为基础的。

帝国主义时期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狄骥的学说在西方法学中,突出地宣扬了阶级合作,他的工团主义学说也为德、意法西斯政权所推行的工团国家或组合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