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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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义:

(1)资本主义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2)指资本主义国家按照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创制法律,并依法实现其统治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制有的学者称为资本主义法治。

资本主义法制的确立

与专横非法、肆意妄为相对立的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想,早在奴隶制、封建制时期,就有一些思想家提出过,然而开始把依法治理意义上的法制同民主、宪政紧密联系起来的是资产阶级。他们在反对封建制的斗争中,提出了民主、宪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要求制定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并要求依法治理,以铲除封建专制特权,确认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等项权利和自由。例如17世纪英国的J.洛克认为:即使拥有国家最高权力的国会,也无权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而只应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政府论两篇》)。法国的孟德斯鸠从实行君主立宪和分权原理出发,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论法的精神》)。洛克、孟德斯鸠总是把法制原则与实行君主立宪相联系,而法国的 J.-J.卢梭则是直接把法制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联系起来。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表现,“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社会契约论》)。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治理国家的法制原则,体现在最早的一批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例如,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邮路伤垂娑ǖ男形保ǖ5条);“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6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8条)。资本主义法制的确立,当时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资本主义法制的实质

资产阶级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资本主义法制,确认和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巩固了反封建的斗争成果。然而资本主义法制实质上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的合法手段,即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着尖锐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法制并不始终是资产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充分可靠的方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当危及资产阶级的存在时,资产阶级往往放纵和容忍其阶级内部某些个人或集团的非法专横,赋予或默认这些个人或集团以“便宜行事”的权力,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即使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也不例外。例如,1848年法国将军L.-E.卡芬雅克(1802~1857)对巴黎工人的血腥镇压和随后路易·波拿巴的登上王座,就是明证。资本主义国家,由其本质所决定,不可能真正实行法制,而总是合法与非法手段并用。非法专横、公开的血腥镇压,往往是资本主义法制的重要补充。

帝国主义时期,特别是在阶级斗争尖锐化时期,资产阶级有破坏自己所建立的法制,实行行政、司法专横的反动倾向。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出现的法西斯制度突出地说明了这一点。法西斯制度以公开的恐怖专政,代替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法制的统治方式,完全抛弃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代之以法西斯头子和法西斯政党为核心的“极权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法西斯制度遭到世界人民毁灭性的打击,民主、民族革命的高涨,特别是在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民主、自由,反对法西斯制度复活的斗争推动下,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资本主义法制又有了一定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修改补充或制定了新宪法,在法律的规定上,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有所扩大,如美国在50~60年代通过的《民权法》和关于扩大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等;1946年日本、1947年意大利、1949年联邦德国,先后制定新宪法,恢复和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各项原则,并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的立法。有些国家还重新制定或修改了一些重要法典。战后各国都扩大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制定了大量社会、经济法规,形成了不少新的法律部门,如环境保护法(公害法)、能源法、知识产权法,等等。有的国家对司法组织进行了改革,加强了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许多国家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了宪法法院,等等。

但是,资产阶级破坏法制、实行非法专横的倾向仍然存在。由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和组织性有了很大的提高,资产阶级通过议会颁布反动法律就变得不那么容易了,而资产阶级又往往不能也不愿再用原有的带有民主色彩的法律进行统治。这就是出现资产阶级企图摆脱自己建立的法制而实行行政、司法专横甚至公然的暴力镇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