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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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一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文件。现行法系统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为了便于查阅、适用法律规范和消除法规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对现行法规(指成文法的规范法文件)进行整理,使之系统化。法规系统化的方法有两种,即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

重新审定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废除已经陈旧的,修改相互抵触的部分,弥补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为基于某些共同原则、内容协调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法律。这种法律就称为法典。法典较单行法规系统、完备,是一种新的立法文件。随着法典的颁布,相应的单行法规即被废除。在中国,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魏相李悝编纂的《法经》,是中国最早出现的较系统的法典。唐律,主要指651年颁行的《永徽律》及其注解《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是目前完整保存下来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总结了秦汉以来,特别是隋代的法制建设,集中反映了当时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的特点,被唐代以后的历代王朝奉为楷模,并对日本以及东南亚各国的封建法律产生了很大影响。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和公元 6世纪拜占廷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都是古代西方著名的法典。1804年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法典编纂的典型,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在1922、1923年期间基本上完成了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劳动法、土地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典的编纂工作,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需要,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后,开始起草一些基本法律,并于1956~1957年期间先后拟出了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草案,以后进行了多次修订,1979年以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等,是在过去的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建国30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而编纂的社会主义基本法律。

法规汇编

法规系统化的又一形式,即按一定顺序把现行法规汇编成册,如1952、1953年编的《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6年以来陆续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等。法规汇编不同于法典编纂,它不是新的立法活动,只是对现行法规进行外部整理,使之系统化,无论在形式上或内容上一般不作任何变动。系统化的具体方式,通常是按照颁布的时间顺序,或按法律部门,或按法规名称的拼音字首的顺序加以排列,汇编成册。有时也可以某一方式为主,结合其他方式进行排列,如以法规颁布时间为主进行排列,又在这一基础上按法律部门或拼音字首顺序进行排列;或者以法律部门进行排列,而同一部门的法规又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等。法规汇编虽仅限于对现行法规进行外部整理,但可为查阅、适用和研究现行法提供方便,是法律规范系统化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

在西方各国的法律传统中,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贯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现在由于制定法大量增加,也开始有以法典名称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但内容仍不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严密。有的虽然称为“法典”(如《美国法典》),实际上是法规汇编。

在苏联,1976、1978年苏共中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苏联部长会议先后通过联合决议,决定以苏联宪法为依据,对现行法进行系统整理,将经过修改、补充、合并的现行法律文件,汇编为《苏联法律汇编》,定于1981~1985年陆续出版。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