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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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教育词条主要包括古代中世纪教育、近现代教育、资产阶级革命与教育、工业革命与教育、几个重要教育法与英国教育发展、《1870年初等教育法》、《1902年教育法》、《1944年教育法》、教育行政、学制、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继续教育、大学教育、师范教育共十四方面的内容。

英国全称为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 4个部分和大伦敦地区组成。联合王国的各个组成部分有着共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在教育方面,全国有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 3个公共教育系统。他们各有立法,行政管理各自分开;既有各自的特点,又保持共同的传统。

古代中世纪教育

英国有组织的教育是和基督教的传人同时开始的。基督教的两支即凯尔特教会和罗马教会从南北两方传入英国。公元 563年,凯尔特教会的教士科伦巴从爱尔兰到苏格兰,在艾欧纳建立寺院,传播基督教。其后逐步南移到英格兰,寺院既训练新皈依的教徒,也进行普通教育。公元 597年,圣奥古斯丁从欧洲大陆到英格兰南部的肯特,在坎特伯雷建立大教堂,教育新皈依的教徒并培训牧师。宗教和教育都是教会的工作,不可分割。基督教的这两个教派最后同化于罗马教派。从公元 6世纪到宗教改革的1000年间,教会垄断了英国教育。除学徒训练和贵族教育以外,一切有组织的教育都由教会提供。任命教师、校长都要由主教本人或他指定的代理人批准。这1000年间英国教育的发展约可分为三个时期:

(1)从基督教传入英国到诺曼征服(1066),称形成期。最初,学校设在大教堂或寺院内,既无专门校舍,又无专职教师;由主教本人或其他教士对各种年龄的受教者进行教育。其后,学校逐步分为文法学校和歌咏学校。文法学校属普通教育性质,文法指拉丁语文,居中世纪七艺之首,是其它各艺的基础。拉丁文是基督教世界宗教、法律和政府的通用语言,不论学者和志在教会或政府工作的人都需要掌握。所以,文法学校享有较高的地位。歌咏学校属职业训练性质。训练教堂唱诗班成员和牧师举行仪式时的助手。坎特伯雷文法学校和约克文法学校先后成立于7世纪末和8世纪初,是英国最古老的文法学校。英国著名神学家阿尔琴曾在约克任教。相传英王阿尔弗雷德还曾创办宫廷学校。

(2)从诺曼征服到英国发生黑死病(1349),称发展期。这个时期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传入英国,学习教会法规和罗马法成为风气。牛津大学(12世纪中叶)和剑桥大学(1209)先后建立,并创办了多种类型的学校,学术界出现了繁荣景象。由于诺曼人侵入,学校中相当数量撒克逊教师为诺曼人所接替,教学中把拉丁文译成诺曼底法语。这一时期,教会的教育组织有了固定的形式,即拉丁语学校和本族语学校。两类学校职责分明。前者为中等教育,后者为初等教育。为学习本族语,出现了读写学校。歌咏学校和读写学校成为文法学校的预备学校,相当于近代小学。文法学校与大学联系,开设拉丁文、初等逻辑和修辞等课程,为继续升学作准备。这成为英国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

1261年的剑桥大学徽章

(3)从14世纪到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称巩固期。各地教会都创办文法学校和歌咏学校,牛津和剑桥的许多学院也附设文法学校。英国著名的温切斯特公学(1382)和伊顿公学(1440)都在这个时期成立。许多行会和个人,捐资建立小教堂,小教堂里常附设学校。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对英国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神学家J.科利特创办的圣保罗学校(1509),是文艺复兴时期英国文法学校的典型。该校课程设置体现文艺复兴的精神,并学习优秀的拉丁文和希腊文作品。宗教改革使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决裂,他和爱德华六世解散寺院,没收小教堂。由于寺院和小教堂被关闭,很多富商(特别是伦敦商人)和地主、皇室和贵族、行会和市政当局资助那些可能停办的文法学校,并创办很多新校。这些学校都为贫苦学生设置奖学金。英国九大公学中什鲁斯伯里(1552)、威斯敏斯特(1560)、拉格比(1567)和哈罗(1571)等公学都在这个时期建立。据估计,1660年时,英国每4400人有一所文法学校,这个比例在20世纪前未再达到过。15世纪时,苏格兰教育也有重要发展。1496年苏格兰议会通过有关强迫教育的法案。苏格兰的圣安德鲁斯大学(1411)、格拉斯哥大学(1451)、阿伯丁大学(1495)和爱丁堡大学(1583)都在这个时期成立。苏格兰改革家J.诺克斯曾提出建立国民教育制度的主张。

建于1426年的斯特拉特福德文法学校

近现代教育

资产阶级革命与教育

16世纪末,英国封建制度腐朽没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这时文艺复兴时期创办的文法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逐渐流于狭隘、烦琐和形式主义,与时代要求脱节。由于学校受到很严的控制,当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工商业的发展、哲学上的新的觉醒、伟大文学作品的出现,对学校都很难产生影响。哲学家F.培根和诗人J.弥尔顿对当时的学校教育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培根认为,当时的大学和中学只注意学习文字而不研究事物,教育为过去的权威所统治。中学毕业生多数升入大学,其他方面的教育受到轻视,因而牧业和商业方面的人才缺乏。 弥尔顿在所著 《论教育》(1644)一书中,对传统教育的批评更为激烈。他认为传统的学校教育过分重视形式的语法练习,教学内容完全局限于古代希腊、罗马的语言文学,枯燥无味。他建议改革课程,多注意近代语、数学、自然科学和实践科目,包括建筑、航海和三角。

1640~1660年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革命阵容中的平等派和掘土派的领袖和思想家,如R.奥弗顿和G.温斯坦利,把教育看作进行激进的社会改革的工具。长期国会邀请捷克教育家J.A.夸美纽斯到英国担任教育改革委员会的成员,国会下院和下院的各种委员会经常讨论教育问题,计划建立与苏格兰教区学校相类似的初等学校。1649年,国会通过法案在威尔士设立免费学校;并通过补助教育事业的法案,从没收的教会财产中每年拨款2万英镑补助教育。夸美纽斯、S. 哈特利伯、J.杜里和W.佩蒂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主要教育理论家,他们信奉泛智思想,主张进行彻底的教育改革,其中包括普及初等教育,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他们认为教师工作是一种崇高的职业,教育是改造社会的主要手段。哈特利伯主张国家应干预教育,说服政府建立国民教育制度;杜里主张组织类似法国的从事教育的宗教团体;佩蒂主张将一般学校改为商业学校或手工艺学校。清教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居于优势,清教徒怀疑文法学校的教育。培根也认为文法学校设置过多,他设想建立一种有天文台、实验室、发动机、熔炉、解剖室和实验园地的所罗门宫。教育思想家J.洛克在《教育漫话》(1693)一书中批评当时文法学校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主张聘请家庭教师进行教育,提倡国外游历。一时英国出现很多私立学校,同时建立非地方性的文法学校。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具有浓厚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1688年政变,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建立长期同盟,政权为大土地贵族所掌握,许多教育改革主张无法实现。文法学校和大学在英国国教会的控制之下,对传统课程难以进行重大改革。

斯图亚特王朝1660年复辟后,崇尚国教,开始新的宗教迫害,要求学校教师必须信奉国教,不信奉国教的教师被撤职。于是许多受迫害的非国教派的大学教师创办了一种称为学园的新型学校,为非国教派培养人才,也招收其他学生。这些学园能享受办学的自由,把从法国人文主义教育家F.拉伯雷、M.E.de蒙田和英国的T.埃利奥特到培根、夸美纽斯、弥尔顿和佩蒂的教育理论和主张付诸实施。学园不象旧大学那样单纯强调古典教育,而是设置了自然科学、近代语和商业方面的学科,这是符合当时时代要求的。早期的学园,如伦敦的纽因顿·格林学园(1675)的课程除古典语外,还有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数学、自然科学、历史、地理、逻辑和政治。后期的学园,如沃灵顿学园(1757)学制 3年,开设算术、代数、几何、三角、法语、自然科学、天文、化学、伦理、绘图和设计、簿记、地理等课程。神学家与教育家J.普里斯特利曾任该学园讲师。17~18世纪英国的文法学校和大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刻板而无生气,唯有非国教派的学园生机勃勃。英国教育史家J.W.亚当森曾说,英国教育史如果没有非国教派的学园的历史,将成为单调而贫乏的记录。

1779年撤销了对非国教派人士办学的限制。在伦敦和大工业中心,创办了大量私立学校。他们仿效非国教派的学园,自由开设新课程,实验新思想,为以后中等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模式。

从17世纪后期开始,宗教和慈善团体对普及初等教育,有一定的贡献。1698年,基督教知识普及协会成立。该会在英国各地创办教义问答学校,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近 30000儿童参加学习。这类学校的课程内容,有宗教教学和阅读,有时有写字和算术,但主要是劳作。除英国国教会以外,非国教派和罗马天主教会也创办慈善学校。1709年,苏格兰基督教知识普及协会成立,兴办学校。

工业革命与教育

18世纪后期,英国开始工业革命。社会发生巨大变动,人口激剧增长,大工业城市相继出现,工厂制度兴起。从1780年以后的50年间,英国的煤产量增长两倍以上,商业收入增长一倍。18世纪70年代,英国进口增长不到40%,80年代增长300%以上。英国一跃而为高度工业化的国家。随着工厂制的普遍建立,英国社会出现近代工业无产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普及初等教育的主张未能实现,工业革命使解决普及初等教育的问题更为迫切。这一时期初等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世纪初,苏格兰基督教知识普及协会设有学校290所,学生16000人。格洛斯特郡的报馆经理慈善家R.雷克斯出资为工人子弟兴办星期日学校。1785年成立星期日学校协会。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星期日学校培养儿童形成工厂劳动所需要的行为习惯。18世纪末,英国全国有25万儿童在星期日学校学习。英国国教会牧师A.贝尔和公谊会教徒J.兰开斯特,于19世纪初,分别在印度马德拉斯和本土伦敦发明了导生制或互教制度(见贝尔-兰开斯特制)。一个教师在导生的帮助下,可以教数百个学生,导生制被誉为廉价的教育制度。1808年支持兰开斯特的非国教派成立了皇家兰开斯特协会(1814年改名为不列颠和外国学校协会);1811年10月,支持贝尔试验的英国国教会成立了全国贫民教育促进协会。两个教会团体之间,竞争剧烈。英国国教会竭力使每一个教区都有他们设立的学校,认为一个没有他们自己的学校的教区就是“让给敌人”的教区。1833年英国的教育拨款,就是通过这两个组织负责分配给所属学校的。

工人阶级争取教育权的斗争,是19世纪英国初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19世纪早期,英国社会的阶级关系,主要是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之间的斗争,每一方都想争得工人阶级作为他们的同盟军。工人阶级利用这种斗争的形势发展自身的政治活动。他们和资产阶级激进派一起争取社会改革,和保守党一起,为缩短工时和工厂立法而斗争。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第一个工厂法,规定限制童工劳动时间并提出应对童工进行读、写、算教育。但该法未能得到切实执行。1833年通过的工厂法规定除丝织厂外不得雇用 9岁以下儿童;14岁以下童工每天受 2小时的义务教育(见英国的工厂法与童工教育)。1832年,工人阶级开始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全国宪章协会就是第一个工人阶级的政党,他们为争取教育权进行了斗争。资产阶级激进派如哲学家J.边沁和J.S.米尔(旧译穆勒)等人,为了权力斗争的需要,在19世纪早期积极鼓吹改革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另一方面,他们把工人阶级的教育看作解放资本的必要手段,提出普及教育的思想,提倡初等义务教育。工人阶级在斗争中逐渐懂得了工人阶级的解放,必须依靠自己的斗争才能取得。工人阶级首先通过自己办学,创办技工讲习会,进行自我教育。资产阶级则企图控制技工讲习会,对工人阶级施加影响。1838年的人民宪章提出了宪章派的教育主张,认为教育应该是全民的、普及的和免费的。建立国民教育制度成为工人阶级的政治纲领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干预教育是19世纪30年代以后英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1833年,议会开始拨款补助教育事业,以后每年增加拨款,并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对教育的干预,推动了教育的发展。19世纪50~70年代,是英国教育大变革的20年。在这期间,英国政府为推进教育改革,建立了一系列皇家委员会。他们通过对学校的调查研究,写出报告,为制订教育改革方案提供依据。这种措施,后来逐渐形成英国教育行政管理的一个独特传统。最初任命的4个皇家委员会是:

(1)大学委员会(1850~1852),目的在改革旧的大学章程和条例,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先后在议会通过了牛津大学法案 (1854) 和剑桥大学法案(1856),开始了英国教育改革的新时期。

(2)纽卡斯尔委员会(1858~1861),目的是研究英国初等教育状况和如何发展初等教育的问题。当时正值克里米亚战争,财政困难,为紧缩教育经费,提出“按成绩支付教育拨款”办法,对教育事业造成不良后果。

(3)克拉伦敦委员会(1861~1864),目的在改革公学教育。早在19世纪30年代,拉格比公学校长T.阿诺德在该校就开始了公学教育的改革。这个委员会成立后,九大公学中只有两所接受委员会的调查研究。议会于1868年通过公学法案,改革公学的章程,在学校董事会中增加了代表国家利益的代表名额,扩大董事会的办学权限。

(4)汤顿委员会(1864~1868),目的在研究文法学校的问题。委员会调查了 942所学校,发表了21卷报告,1869年议会通过了关于捐资兴办学校法案。汤顿委员会把文法学校分成三种类型,为不同的社会阶层服务,从而形成了一个等级性的教育体系。第一类学校实行寄宿制,以升学为目的,为上层资产阶级服务。第二类学校培养军队、医务、法律、文官、工程和商业方面的人才,课程包括拉丁文、英语、政治、经济学、数学、科学,学生离校年龄16岁。第三类学校为下层阶级而设,课程包括拉丁文或一门外语、英语、历史、初等数学、地理和科学,学生离校年龄14岁。这个制度主要是为维多利亚时期上层资产阶级设计的,它保持了贵族的特权,同时为专业人员和富商开辟新的受教育机会,而不利于工人阶级。

1814年的牛津大学

几个重要教育法与英国教育发展

《1870年初等教育法》

1833年以后,政府虽决定补助宗教和慈善团体办理初等教育,但未能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1867年议会通过改革法,近百万工人获得了选举权,普及教育成为政治上的迫切需要。议会改革法提出了“我们必须教育我们的主人”的口号。1870年教育署长W.E.福斯特提出了初等教育法案,获得通过,该法案亦称《福斯特教育法》。《福斯特教育法》旨在完善现有的宗教和慈善团体办理的初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因此奠定了整个英国教育制度的基础。

法令规定在教会学校设置不足的地区,设置民选的教育委员会,用地方税举办公立初等学校;各教派所设立的学校的地位得以保持,但不能从地方税中得到补助;并决定公立学校可以进行不属教派性的宗教教学,同时允许教师不参与学校的宗教教学,学生家长亦可要求其子女不参加学校的宗教仪式或宗教教学。1870年的法案,主要是一个折衷方案,并非要建立一个义务的、免费的新国民教育制度,而是补教会学校的不足。法令规定儿童5~12岁入学,每周缴纳9便士以内的学费。这一法令形成了英国教育史上公立学校与教会学校并存的教育制度。1871年, 117个教育委员会制订法律,要求实施某种程度的强迫入学制度。1880年实行 5~10岁的义务教育;1893年提高到11岁;1899年提高到12岁。1891年完全实行初等免费教育。

当英格兰在19世纪中叶进行教育改革时,苏格兰也成立了阿盖尔委员会。委员会于1867年提出报告,议会通过了《1872年教育法》。这个法令,比英格兰的《1870年初等教育法》更为全面。主要特点是:

(1)规定国家代替教会控制教育,而不是补教会学校的不足;

(2)法令不限于初等教育,还包括中等教育;

(3)除建立地方学务委员会外,还建立了中央教育机构即苏格兰教育署。

《1902年教育法》

《1870年初等教育法》建立了初等教育制度,使初等教育得到较快的发展。19世纪80年代,全国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0%,大部分儿童能受到6~7年的正规教育。很多学校面临需要为儿童提供高一级的教育的新问题,发展中等教育成为主要问题。有些地方开办了更高一级的学校,但受旧的经费补助条例的限制,新开办的学校进行的教育,不能称为中等教育,这些学校被称为高级学校,造成教育行政管理上的混乱现象。

1902年议会通过了保守党政府首相A.J.巴尔福提出的教育法案,该法案称《1902年教育法》(亦称《巴尔福教育法》)。《1902年教育法》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制度。该法案废止《1870年初等教育法》所设置的教育委员会,规定以郡议会和郡市议会为负责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地方教育当局;人口在 10000人以上的市和人口在 20000人以上的城镇为负责初等教育的地方教育当局。郡议会和郡市议会统一管理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从而克服了过去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的混乱现象。但是,原来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教育制度依旧保留下来。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议会通过了《1918年教育法》(亦称《费希尔教育法》)。法令规定:

(1)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至15岁;

(2)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受补习教育至16岁。以后补习教育的年龄又延长到18岁。

1924年工党执政。工党提倡“人人受中等教育”,要求咨询委员会研究学制改革问题。1926年工党政府发表《青年教育》报告(亦称《哈多报告》)。教育学家W.H.哈多报告的要点在于,使中等教育不再是10%的学龄儿童的特权,而成为所有11~14岁儿童学习的权利;儿童11岁小学毕业后受小学后教育。小学后教育分三种类型:

(1)文法中学,包括所有学术性的中学,设文、理两种课程;

(2)现代中学, 相当于现有的选择性的和非选择性的中央学校,课程设商科或工科,但并非狭隘的职业课程;

(3)初级技术学校或商业学校,入学年龄为13岁。报告建议所有儿童在11岁时统一参加笔试和口试。如果笔试成绩和教师的估计有差距,可组织心理测验。儿童在12岁或13岁时可办理转学,或者从现代中学转文法中学,或者从文法中学转现代中学或初级技术学校。英国政府根据哈多报告的建议进行了中等教育改革。到1938年,65.5%11岁以上的儿童已在经过改组的学校学习。

《1944年教育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教育遭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恢复教育,1943年,政府发表《教育改革》白皮书。它的中心建议是,法定的公共教育体系应该组织成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阶段。这一建议,在哈多报告中,早已有所反映。1944年,教育大臣R.A.巴特勒在议会提出了教育法案,很快得到通过,称《1944年教育法》,亦称《巴特勒教育法》。

《1944年教育法》确立了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至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对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为英国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改变,公学还没有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实现法令的规定是一个很艰难的任务。该法令的许多部分,后来被战后的近20个教育法令和议会其他法令所修正。特别重要的有《伦敦政府法》(1963)、《地方政府法》(1972)、《就业和培训法》(1973)和《全国卫生福利事业改革法》(1973)。这些法令的规定并未改变《1944年教育法》的基本教育原则,但在组织安排和财政安排上作了较大的变动。除上述法外,《1964年教育法》授予地方教育当局和民间团体创办学龄范围与《1944年教育法》规定的范围不同的小学和中学的权利,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学校,即中间学校。《1976年教育法》,使教育和科学大臣有权强迫地方教育当局按综合中学的结构组织其中等学校。1963年《伦敦政府法》,建立了既非郡议会又非郡市议会的内伦敦教育当局。1972年《地方政府法》,彻底改组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地方政府结构,采取都市郡和非都市郡再分成区的比较简单的结构模式。1973年《全国卫生福利事业改革法》,把学校保建服务的职责从地方教育当局转移到地方卫生当局。

从1945年以来的30多年间,英国教育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革,主要是:

(1)中学的结构改革。早在50年代初期,1945年开始实行的中学阶段严格分为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三类学校的组织形式就开始解体。现代中学发展学术性课程。不同类型的中学合并成为双科中学(如,文法和现代中学)、多科中学和综合中学。60年代早期,综合中学在数量上开始有明显的增长,1965年起迅速发展。当时工党政府要求所有地方教育当局按照综合中学方式组织本地区的中学。1970年保守党政府停止中学综合化。1974年工党重新执政,又重申强制实行综合中学的方针。据1982年统计,英格兰综合中学学生,已达公立中学全体学生的90.1%。

(2)高等教育的大发展。1961年,任命罗宾斯委员会研究英国高等教育问题。1963年《罗宾斯报告》建议把10所高级技术学院改为大学(1966~1967年见诸实行);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1964年正式成立)。1965年教育和科学大臣、哲学家C.A.R.克罗斯兰提出实行高等教育的双重制,由自治的大学和不属大学性质的公立高等学校两部分组成。1973年止共创立了30所多科技术学院。从1948~1967年,英格兰的大学几乎增长两倍,其中包括60年代成立的10所新大学;大学生人数增长 3倍以上。1971年成立了开放大学(见英国开放大学)。英国全国现有大学45所(1945年为17所)。

(3)师范教育的改革。1944年成立的麦克奈尔委员会,建议大学应承担教育和训练师资的全部职责。1955年所有大学都接受了培养师资的任务。1970年培养的师资数是1938年的 5倍。1972年的《詹姆斯报告》,对师范教育提出重大改革的建议。政府发表白皮书,建议把师范学院和多科技术学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合并,成为公立的高等教育的一部分。

20世纪70年代,政府因经济不景气而削减了教育经费。人们对高等教育的经济潜力的信念开始衰退,对高等教育的要求有所缓和。这一时期人口的出生率开始下降,学生人数的增长相当放慢。因此师资的需求也有所下降。

教育行政

中央设教育和科学部。教育和科学大臣负责领导和管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以及不列颠的大学和民用科学事宜。另有国务部长和政务次长若干人协助其工作。1970年后,威尔士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改由威尔士国务大臣领导。威尔士的大学教育由中央的教育和科学部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进行领导。北爱尔兰的教育,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全部由北爱尔兰教育部领导和管理。苏格兰的初等、中等教育和中学后教育,由苏格兰教育署领导和管理。苏格兰的大学教育也由中央的教育和科学部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进行领导和管理。

教育和科学部设普通教育、师范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科学和外事、艺术和图书馆、财务、统计、立法、编制和组织以及建筑等司。教育和科学部在工作上,得到若干其他组织的协助:

(1)陛下督学处。陛下督学由国王任命,其地位与政府其他文官不同。陛下督学的任务是了解教育情况,评定教育效率,提供业务指导。陛下督学对地方教育当局或教师不发命令,只提批评、表扬和建议。

(2)中央教育顾问委员会。分设英格兰和威尔士两个教育顾问委员会,就教育和科学大臣提交事项提出意见。教育和科学大臣得视工作需要,任命各种委员会。

(3)学校课程和考试委员会。这是一个包括大学在内的整个教育事业的独立机构,经费由教育和科学部与地方教育当局平均分担。其任务是促进和鼓励课程研究的发展,倡议研究并帮助解决当前实际问题。

(4)大学拨款委员会。研究英国大学教育的财务需要,建议政府分配议会拨款的办法;搜集大学教育情报,协助制订和实施大学发展计划。议会对大学拨款每 5年研究一次。

英国现行地方政府体制,以都市郡的区、非都市郡、内伦敦和外伦敦的市为地方教育行政单位。苏格兰和威尔士现有 104个地方教育当局,每一地方教育当局设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教育局设局长 1人,副局长和助理局长以及指导员若干人。教育委员会由一些地方教育当局成员和一些具有教育经验并熟悉地方教育情况的人组成。教育委员会下设学校教育、继续教育等小组委员会。地方教育当局设督学(不属陛下督学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不规定课程和教科书,这是学校校长的权限。

1981—1982年度,英国公共教育经费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5%。公共教育经费来源包括中央补助的国税、地方税收以及捐赠基金和学费收入。其中中央补助和地方税收部分, 1959年以前, 中央负担60%, 地方负担40%;1959年以后,中央对地方政府经费开支采取补助地方税办法,1981—1982年度约负担地方财政支出的60%。

学制

《1944年教育法》规定,英国公共教育制度,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初等教育以前为学前教育阶段(2~5岁)。幼儿园招收2岁儿童入学,幼儿班招收3岁儿童入学。所有幼儿园和幼儿班都实行男女同学。每班儿童人数最多30名。公立的或公助的幼儿园的教师必须是合格教师。幼儿园和幼儿班不进行正规的课堂教学,儿童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生活、游戏和劳动。学前教育非常重视优良的个人习惯和社会习惯的训练以及儿童身体的发育。据1980年统计,受学前教育机构教育的儿童共220000人,约占2~5岁儿童总数的18%。

图 初等教育

5 ~11、12岁之间为初等教育阶段。又可分为幼儿部(5~7岁)和小学部(7~11岁)。 1964年后,各地可设立中间学校,入学年龄为8岁、9岁或10~12岁、13岁或14岁。中间学校可以认为是小学,也可以认为是中学。设有中间学校的地方,中间学校前的学校通称第一级学校。

初等教育阶段的幼儿部和小学部或分设,或合设一校,大部分是合设。规模较大的学校,设校长 2人分管幼儿部或小学部;规模小的学校只设校长 1人。小学幼儿部实行男女同学,大多数小学男女合校。小学幼儿部儿童的活动和幼儿园很相似。儿童个别的或以小组形式从事绘画、剪贴、塑造等活动,或由教师组织儿童进行音乐、舞蹈和讲故事等集体活动。年龄较大的儿童既有自由活动,也有系统学习,教师利用各种挂图鼓励儿童进行简单的读、写、算活动。有些教师开始比较正规的教学,有些教师仍主要采用个人和团体活动。小学部进行较多的课堂教学,多数学校以英语和数学为主,其次有宗教教学、自然研究、美术、手工、体育、音乐、历史、地理、环境研究、游戏、舞蹈、卫生等课程。很多课程采用个人或团体设计的方法进行教学。中间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主要视其为小学或中学而定。

英国小学生在使用电化教育手段 中等教育

1964年以前,法律规定儿童于10岁半~12岁开始受中等教育。在小学最后一年,参加11岁考试,按考试结果分别升入文法中学、现代中学或技术中学学习。随着中学综合化的推行,越来越多的地方教育当局停止举行11岁考试。综合中学主要有 3种类型:一贯制综合中学(11~18岁);与中间学校衔接的高级综合中学(12、13或14岁~16或18岁);中学(11或12岁~16岁)和第六学级或第三级学院(16岁以上)合设的综合中学等。其中以一贯制综合中学为多。不读综合中学的学生多数经11岁考试分别进文法中学和现代中学。

文法中学原为20%智力较高的儿童提供学术性课程,准备参加普通教育证书考试,升大学或其他高等学校。技术中学开设职业课程,准备就业;男生大多数学工科,女生大多数学商科。1947年,技术中学曾超过 300所,但在中学综合化开始前,技术中学就逐渐减少。据1980年统计,技术中学不过10余所。现代中学提供多种类型课程,有些是几乎和文法中学相同的学术性课程,有些是和技术中学相似的职业性课程,有些主要是英语、数学和各种手工艺课程。现代中学学生毕业,参加中等教育证书考试。

英格兰和威尔士现有独立学校2300余所。从规模很小的幼儿园到著名的公学,所有独立学校都必须向教育和科学部登记。半数以上的独立学校经自己申请受到陛下督学的视察,被教育和科学部承认为合格的学校。独立学校不能接受公款的补助,但是地方教育当局可与独立学校协议,由独立学校招收学生,其学费全部或部分由地方教育当局负担。

继续教育

英国号称继续教育之乡。继续教育可分三大类:职业性课程;非职业性课程;社会及娱乐活动。职业性课程又可分全日制、工读交替制、部分时间制、日校和夜校 4种。非职业性课程和社会及娱乐活动主要在夜间进行。

职业教育主要由地方教育当局负责实施。继续教育学院开设各种普通课程;农学院、园艺学院、艺术和设计学院以及技术学院等开设普通和高级课程;多科技术学院和高等教育学院只开设高级课程。

继续教育学院和其他各类技术学院学生毕业,参加各种证书和文凭考试。1967年,全国工商业教育顾问委员会研究了各级技术人员的课程设置和非技术性职业的等级问题。1973年成立技术人员教育委员会。1974年成立商业教育委员会,负责计划、调整和办理全国技术员和商业考试和职称事宜,并制订统一的课程以代替现有的证书制度。

现有的教育学院,多数将不限于培养师资,而开设其他课程;有些教育学院与多科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并。为推迟职业选择,学生学完前两年课程,可参加高等教育文凭考试。

大学教育

英格兰和威尔士现有大学35所(包括开放大学)。其中牛津、剑桥的历史最悠久;达勒姆 (1832)、伦敦(1836)和威尔士(1893)成立于19世纪;而其他30所大学均成立于20世纪,如伯明翰(1900)、曼彻斯特(1903)、利物浦(1903)、利兹(1904)、设菲尔德(1905)、布里斯托尔(1909)、雷丁(1926)和诺丁汉(1948)等大学,其余大学大多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1981—1982学年,英国有全日制和工读交替制大学生300000人,部分时间制学生33000人;其他高等院校全日制和工读交替制学生204000人;部分时间制学生165000人;开放大学学生 72000人。大学本科学位分普通学位和荣誉学位两种。普通学位课程通常为 3年,学3~4门科目。荣誉学位专学1门科目或1、2门相关科目,多数课程3年,有些课程在 4年以上。大学生45%住校,37%住公寓,20%以下走读;90%以上的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得到财政资助,主要来自公款。

利兹大学外景

大学入学条件。要求申请者通过 5门普通教育证书考试科目。其中有2门高级水平的科目、3门普通水平的科目或者3门高级水平的科目、1门普通水平的科目。每年9月1日~12月15日(牛津、剑桥9月1日~10月15日)向大学入学委员会提出次年入学许可的申请。

师范教育

英国各大学承担培养师资的责任。1975年以前,在大学领导下成立地区训练组织,大学、师资训练机构、地方教育当局和教师派代表参加,大学副校长任地区训练组织董事会董事长。1975年英格兰有地区训练组织22个,威尔士 1个。 这一制度于1975年废止。现在地区训练组织的业务和行政职责由大学教育学院承担。师资训练机构有大学教育系、教育学院(原称师范学院)、技术教育学院、多科技术学院教育系和艺术训练中心5种类型。其中教育学院数量最多,共160余所,学制3年,学生毕业授予教师证书。部分学生加读1年,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多数教育学院普通科培养小学教师。技术教育学院、大学教育系和艺术训练中心只提供专业训练,为期 1年。技术教育学院培养继续教育师资。大学教育系招收大学毕业生,为中学培养专科教师。艺术训练中心只招收有艺术或手工艺专业资格的学生,培养专科教师。70年代后期,受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影响,教师需求量减少。政府对师资训练机构进行了调整,先后有100余所教育学院相互合并,或与多科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并,以提高师资培养质量。

参考书目
  1. S. L. Curtis, History of Education in Great Britɑin, University Tutorial Press, London, 1957.
  2. H.C.Dent,Education in Englɑnd ɑnd Wales,Hedderand Stoughton,London,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