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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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投入基本建设的资金总额。是反映基本建设速度和工作量的一个综合性经济指标。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有计划按比例地逐步扩大和增长,并按照国家的统一计划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节,经常保持宏观投资规模计划决策的科学性,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建设的基本职能之一。

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基本建设保持相当的投资规模和增长速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投资,建成了大量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劳动者的技术装备程度和劳动生产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通过基本建设投资,也为社会生产的巨大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

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大小必须和国家的财力物力相适应。投资规模过小,会影响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速度;投资规模过大,会给当前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在中国,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和1963~1965年经济调整时期,投资规模和积累率比较适当,宏观投资效益较好,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分别为10.9%和15.7%,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增长分别为8.9%和14.7%。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投资规模过大,而且大起大落,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仅增长0.6%,而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反而下降3.1%,从而不得不进行经济调整,大幅度压缩基建投资规模,使之重新恢复到与国力相适应的水平上。1970年以后投资规模又一度膨胀,1978年积累率高达36.5%,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再度失调,不得不再次进行经济调整。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原则是:

(1)宏观投资规模的计划决策,一定要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方针,正确处理建设与生产、生活的关系,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先生产、后基建”的原则。

(2)宏观计划决策必须坚持必要的集中统一,把长、中、短期计划结合起来,以中期投资计划规模为主。

(3)坚持综合平衡制度,把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建立在国家财政收支、信贷收支、外汇收支和主要物资供需平衡的基础上,不搞赤字建设;把投资规模的价值形态平衡和实物形态平衡密切结合起来,并留有余地。为了实现这些原则,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合理的积累率,并保持国民收入、国家财政收入和基本建设投资三者合理的比例关系。

(2)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来源。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由国家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3)建设项目决策,必须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审批程序办事。

(4)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进行体制改革,实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责任制,不断加强和完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