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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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国根据其国内立法或条约规定,在与其领海外缘相毗连的一定范围内,为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在国际实践中较常见的是“海关区”或“关税执行区”,在这种区域内沿海国得为缉私的目的检查或逮捕有走私嫌疑的船舶。毗连区和领海不同,它不属于沿海国主权的范围,沿海国在这里只是为了有限的目的行使某些必要的管制,其管制也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依照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毗连区从测定领海宽度之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毗连区的外部界线,规定为最大限度不超过24海里。

至于是否可以为“安全”的目的设立毗连区,有不同的看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讨论第 1次海洋法会议的条款草案时,曾认为“安全”一词过于笼统,其内容不确定,因而可能导致滥用,并指出,一国固有的自卫权已足可保障其合法的利益,所以未将“安全”列入设立毗连区的目的。但是,在不少国家关于海洋的立法中,还是用了“保护国家安全”作为设立毗连区的一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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