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发能与能必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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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清之际哲学王夫之阐述认识活动中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哲学命题。

“能”与“所”、“能知”与“所知”,本是佛教哲学的概念,用以表示和区分主观认识能力与客观认识对象。但佛教把所知对象看作是能知主体所产生的作用或幻境;陆王心学,主张“心外无物”,“意之所在便是物”,实际是“消所以入能,而谓能为所”。王夫之针对这些唯心主义的颠倒,阐明了“体俟用,则因所以发能;用,用乎体,则能必副其所”的深刻命题。

王夫之的这一命题主要有以下几层涵义:

(1)肯定“能”与“所”都是“实有”而非虚幻,“所”必须“实有其体”,而“能”必须“实有其用”;两者有严格界限而不容混淆,“所不在内”,“能不在外”。

(2)在能所关系上,确认“因所以发能”,主观认识是由客观对象的引发才产生的;“能必副其所”,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对象,主观只是客观的副本。

(3)把认识对象规定为“俟用者”,指出只有主体作用的“境之俟用者”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又把主体的认识能力规定为“用之加乎境而有功者”,强调了认识的能动作用。王夫之的这一命题在认识论上既坚持了反映论原则,又注意到避免夸大和抹煞主观能动性的错误,从而在更高的思维水平上扬弃了佛教和陆王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