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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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住所的定义因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而有所不同。自然人住所和法人住所的定义也不相同。

自然人的住所

古代罗马法以设家神祭坛的处所为住所。在农业社会,以家庭生产、生活活动的中心和财产的集中地为住所。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活动范围的扩大,一个人的财产可以分散在各地,住宅和营业所也常有多处,因此,各国民法典从不同的观点,对住所下了不同的定义。有以生活的根据地和中心为住所的,如法国和日本等;有以经常住居地为住所的,如苏联、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等;有以除住居一定处所外,并须有久住的意思才算住所的,如瑞士等。英国为了有利于殖民,强调主观因素,一个英国人可以长期在外国居住,而住所仍可留在英国。但近年来的趋势是侧重客观因素,例如魁北克民法典即取消了传统的意思因素,以“惯常居住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户籍登记的地址为住所。

居所

与住所不同,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间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的意思,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行离去。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而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21条关于地域管辖,规定原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住所,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有利于确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如婚姻登记、失踪、继承开始、债务履行地、票据权利的行使、审判管辖、书状送达、国籍的取得和恢复,以及国际私法上关于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需要以住所为标准来解决。各国通例,一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如有几个住所,就应分别主从,决定其住所所在地。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民法典,由于固有的习惯,规定一个人可以同时有两个以上的住所。

住所的分类

住所分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即由本人自由设定的住所;法定住所则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住所,如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为住所;现役军人、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服徒刑的人的住所,也都是法定住所。住所又分原始住所和选定住所,前者是指一人出生时的住所,后者是因特定的法律行为,由当事人选定的处所,仅对该行为发生住所的效力,所以又称为假住所。

法人的住所

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法人以其机关所在地为住所,如果机关分设数地,以主要机关所在地为住所。有些国家规定以法人业务中心为住所。法人应行登记的,则住所是应当进行登记的事项;如有变更,应进行变更的登记。法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一般与自然人相同。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