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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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了争议,向法院提出请求,申请通过审判以得到法律上保护的诉讼行为。法院接受这种请求,同意进行审理,即承认起诉的成立,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着诉讼程序的开始,并引起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一定的后果。程序法上的后果主要是:原告无权就同一诉讼对同一被告再次或另行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或其他法院起诉(见一事不再理);受理案件的法院有义务进行审理,解决争议。实体法上的后果主要是:诉讼时效的中断(见民事时效)。

在古罗马君士坦丁大帝(312~337在位)时代,法律规定起诉由原告向法官报告,经法官通知被告应诉。至狄奥多西一世(379~395在位)时代,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用诉状,并要明确记载原告请求的要点。这一规定成为以后起诉程序的典范。近代立法例关于起诉的方式有二:

(1)书面的方式,即以起诉状表示起诉意思,请求法院予以审判;

(2)言词的方式,即口诉。一般是两者兼用,而原则上以书面的方式为主,仅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才能采用口诉。在以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的立法例中,又有3种主张:

(1)只须依法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即认为起诉成立。

(2)法院受理后起诉始成立。

(3)起诉状送达当事人的时刻,才是起诉开始的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兼用书面和言词两种起诉方式。按照普通程序(见民事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采用口诉。起诉状或口诉笔录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诉以后,对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起诉条件为:

(1)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2)受诉人民法院是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审判管辖)的人民法院;

(3)原告是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5)原告要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见诉讼代理);

(6)不属重复诉讼,不属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争议,应当通知起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时立案。对起诉内容上有欠缺的,受诉人民法院限期由原告补正。对于受理的案件,自起诉时起即发生法律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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