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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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镇政府管理的一级财政。是乡镇政府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在乡镇范围内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的主要形式。

地位和特点

中国国家财政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县(市)、乡(镇)五级财政。乡镇财政地方财政的基层单位。它作为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和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不同于其他几级财政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具有宏观分配与微观分配的双重职能。它作为国家财政组成部分负责组织上级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收支,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等任务,直接参与宏观分配;它作为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乡镇实际情况自行筹集资金,扶持乡镇全民、集体、个体等所有制经济成分和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自行管理乡镇自有资金,并直接参与微观分配。

(2)乡镇财政分配涉及面广而零散,各项收支主要是面对广大农村分散的集体经济和千家万户农民,季节性强。它的收支结构突出地表现为直接来自农业的收入和支援农业的支出比重较大。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征,如农业税的征收时间比较集中固定,因此各项支农资金的投放,以及为乡镇企业和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都要不误农时。

管理范围

乡镇财政管理的资金有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有资金三部分。前两部分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第三部分则属于集体财政资金。

(1)乡镇预算内资金,是由乡镇管理、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乡镇预算内资金主要有农村范围内的各项税收,如乡镇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等。

(2)乡镇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乡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可分为乡镇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乡镇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乡镇国营企业和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乡镇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来源有: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建设附加、农林特产税附加、其他附加和企业、事业单位上交的收入等。

(3)乡镇自有资金,是乡镇政府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政策或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行筹集和安排的资金。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分为自筹和统筹两部分。自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筹集的资金,包括乡镇政府管理的部分(如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管理费、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乡镇办事业收入等)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集体提留(如向村办企业或农民个人筹集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统筹是指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乡镇政府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行规定、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向农民个人筹集的资金,俗称“乡规民约款”。乡镇政府管理的自有资金中,属于乡镇财政掌握的部分主要有: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乡镇办事业收入、集中的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收入和乡镇一级统筹款。

乡镇自有资金不属于全民所有的资金性质,而是乡镇集体经济的内部积累,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此外,乡镇自有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和资金流向,都是定向的,专用的,因此乡镇财政在管理自有资金方面,必须坚持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能任意平调,挪用。

历史沿革

中国乡镇财政已有2600多年的历史,早在秦朝县以下的乡政权中就设置了“啬夫”掌管赋税。其后历代封建王朝大都有类似职掌的设置。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权于1930年颁布了“乡镇自治施行法”,规定了乡镇财政收入范围。1939年又规定乡镇为法人,并由乡镇公所编制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乡镇政府普遍配备了专职财粮助理员。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设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和乡四级政权,各级政权均有审批预、决算的权力,为建立乡镇财政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繁荣,各地开始建立乡镇财政机构。1958年,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乡镇财政与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合并,改称为公社财政。1983年以后,中国各地陆续重建乡镇一级政权,乡镇一级财政也随之逐步建立起来。据1989年统计,全国已建立乡镇财政所45300个,配备人员22.24万人,共组织完成财政收入439.47亿元,其中预算内收入333.53亿元,预算外收入26.32亿元,自筹资金收入79.6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