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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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订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又称乡约。在城市称街规民约。最早记载中国礼仪规范的《周礼》中就有乡里敬老、睦邻的约定性习俗。明、清两朝在地方上正式推行“乡规”、“社约”。历史上的乡规民约多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地位服务的,但也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和传统的社会美德。如贵州省贵定县石板乡腊利寨现存1919年的寨规碑中就有“贫穷患难亲友相救”、“勿以恶凌善,勿以富吞穷”、“行者让路,耕者让畔”等内容。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广大群众建立了一些适合当时需要的乡规民约,如抗日爱国公约、防奸公约、支前公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乡规民约在城镇和农村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据此,各阶层、各地区人民普遍建立起各种文明公约和居民守则。乡(街)规民约不同于法律,但对法规的实施起着辅助作用。它通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形式多样,切实具体;以教育引导为主,有奖有罚,已成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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