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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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外进行外交交往的机关,分为国内的外交机关与派往国外的外交机关。

国内的中央外交机关

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关系的最高代表,他根据宪法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批准和废除条约,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媾和等。有的国家的国家元首是一个人,例如君主国的君主和共和国的总统。有的国家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例如瑞士的联邦委员会、苏联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中国1982年宪法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他在对外关系上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等。

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管理对外事务。各国政府首脑的名称不一,例如英国称为首相,法国称为总理,苏联称为部长会议主席,美国的总统兼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能。政府首脑可以直接与外国政府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签订条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的对外关系方面的职能包括: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事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重要的对外关系的职权,它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它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外交部是主管国家对外事务的机关,在大多数国家称为外交部,但美国称为国务院,英国称为外交和联邦事务部,瑞士称为政治部。中国最早主管外交工作的中央机关是清政府1861年设立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1901年改为外务部,1912年(民国元年)改为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用外交部的名称。外交部长领导外交部,负责执行外交政策,处理日常外交工作,指导驻外使馆人员的活动,接待外国代表,进行外交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签订条约等。

派遣到国外的外交机关

分为常驻的外交机关与临时的外交机关。

常驻的外交机关

依其馆长的级别分为三级,即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见外交人员),派遣哪一级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决定。大使馆是最高级的外交代表机关,由大使领导。工作人员包括:

(1)具有外交官级位的外交职员,参赞,一、二、三等秘书,陆、海、空军武官,新闻专员,使馆随员等;有的使馆内设公使,作为大使的主要助手。

(2)行政和技术人员如会计、翻译、文书、电报员、打字员等。

(3)事务人员如传达、信差、司机、清洁工等。公使馆是第二级的代表机关,由公使领导。代办处是最低级的外交代表机关,由代办领导。公使馆和代办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外交职员、行政技术人员和事务人员三类。

广义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还有向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团办事处。派遣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是国际联盟时期开始的,联合国时期有了很大发展。《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理事国必须有常驻联合国的代表。实际上,许多非理事国也都派有常驻代表和常驻代表团办事处。

在外交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曾相互设立“联络处”这种特殊的过渡性的外交机关。“联络处”是两国因尚未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但又有许多事务需待解决,因此互相派遣联络人员建立联络处进行接洽和联系。197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发表联合公报,宣布双方互相在对方设立联络处;随后于1973年5月中美互设联络处;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互派大使,联络处终止存在。

一般来说,常驻外交机关的职务包括: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在接受国中按照国际法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向派遣国汇报;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等。

临时的外交机关

指派往国外执行临时性任务的外交代表团(或称使团)。临时的外交机关又分为参加外国庆典的礼节性使团,与出席国际会议、进行谈判、签订条约等的政治性使团。它们一般由大使、特使或代表团团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