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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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南非白人政府为保持其种族主义统治,在白人居民和非白人居民之间采取的一种极端的种族歧视政策,现已推广适用于南非以外国家实行的类似政策。1948年南非国民党执政后,进一步加强了这类措施。1950年南非议会通过《种族分区隔离法》(见南非种族隔离法),将南非全国居民分为白种人、有色人、非洲人三类,规定各类人分区居住。非白种人不得在白人居住区占有土地、房屋等财产。数百万黑人被赶到土地贫瘠、范围狭小的“保留地”内。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法和种族歧视政策,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谴责。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宗旨之一是“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是违反联合国宗旨的。1952~1962年联合国大会一再要求南非当局遵守《联合国宪章》,改变其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政策,被南非当局无理拒绝。联合国大会于1963年通过了《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并于1965年12月21日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约宣布:缔约国特别谴责种族隔离,并承诺在其所辖领土内防止、禁止并根除具有此种性质之一切习例。公约规定了应予禁止的各种种族歧视行为,并订有实施条款。该公约于1969年1月4日生效。中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目前批准和加入该公约的已有100多个国家。

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公约第 1条宣布:“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凡是犯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即为犯罪。”第2条规定,种族隔离的罪行应包括与南部非洲境内所推行的相类似的种族分离和种族歧视的政策和习例,这种罪行是指为建立和维护一个种族的人群对任何其他种族的人群的统治地位而采取的下列不人道行为:

(1)用杀害、在身体上或心理上严重伤害、逮捕、非法监禁等方式,剥夺一个种族的人群的成员的生命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2)对一个种族的人群故意施加旨在使其全部或局部灭绝的生活条件;

(3)旨在阻止一个种族的人群参与该国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特别是剥夺其成员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任何立法措施;

(4)为一个种族的人群建立单独的保留区或居住区、禁止不同种族人群互相通婚、没收属于一个种族的人群或其成员的地产的任何措施;

(5)剥削一个种族的人群的成员的劳力,特别是强迫劳动;

(6)迫害反对种族隔离的组织或个人。第5条规定,对被控犯有种族隔离罪行的人,得由对被告取得管辖权的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法庭或国际刑事法庭予以审判。第11条规定,就引渡而言,种族隔离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该公约于1976年7月18日生效。中国于1983年加入了该公约。

1957年美国阿肯色州国民警卫队阻止黑人学生进校 美国公共汽车上的有色人种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