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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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哲学范畴。名指名词、概念,实指实际存在的事物。中国古代哲学家们因反映的社会政治利益和所处的认识发展阶段不同,对名实关系有着不同理解,展开过长期争论,形成了中国古代哲学的名辩思潮,由此推动了中国哲学的认识论辩证法和逻辑的发展。

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急剧变化,出现了事物的称谓及其所指事物之间的矛盾。许多旧的名称未变,而它所指的事实已经变了;一些新的事物尚无公认的称谓。这种“名实相怨”的现象,反映了新旧社会交替时期意识形态落后于社会现实的情况。

孔子针对这种情况首先提出了“正名”的主张。所谓正名,就是辩正名称、名分。孔子以周礼为尺度,以理想的“名”去匡正现实,要求人们正其名,言其顺,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他主张为君的应该象个“君”的样子,为臣的应该象个“臣”的样子,君之实要符合“君”之名,臣之实要符合“臣”之名。孔子的正名思想具有一定的认识论和逻辑学意义,第一次指出了事物的名称、概念和实际事物应当相符的观点。晚于孔子的墨翟提出了“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的命题,认为仅仅知道名称,还不能算是有知识,重要的在于能认出名所指的实来。盲人能同常人一样知道白黑之名,但他却不能正确地选取白或黑的东西,这是由于他不知道白黑之实的缘故。

在孔子和墨子的时代,名实问题虽已提出并进行了讨论,但它尚未成为一个专门的哲学问题,只是作为哲学家们论证政治思想的一种手段。到了战国中后期,认识本身逐渐成为人们研究的对象,名实问题便成为哲学家们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出现了一批以名实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家,即“名家”。

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批学者,第一次从认识论角度对名实问题作了明确的回答,认为“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名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强调先有事物的形体,后有事物的名称,名称要与事物相符合。他们还指出,正确的认识应该是“循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名实相生,反相为情”,认识的社会效果则是“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

稷下学派的这些观点,引起了以后许多哲学家们的重视。名家学派的惠施主张“合同异”,在对事物及其概念的分析、考察中,过分夸大名的相对性与可变性,得出了“天与地卑,山与泽平”的相对主义结论。而名学的另一代表公孙龙则主张“别同异”,过分强调概念之间的差异性与独立性,得出了“白马非马”的形而上学的结论。后期墨家发挥了墨学“取实予名”的思想,认为名和实的关系是“以名举实”,“举,拟实也”。他们还把概念分为“达名”、“类名”、“私名”,即普遍概念、特殊概念和个别名称三类,指出它们和客观实在的关系分别是:“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这就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名实观。

战国末期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荀况,对名实问题作了比较正确的解决。他总结了前人的得失,对于为什么要有名,为什么会有同名和异名以及怎样制名,都作了详细的说明;对于如何运用名来表达思想,进行辩论,以及解决名实问题的社会意义,也作了比较深刻的阐述。他提出“制名以指实”的原则,认为名为实所规定,名是用来说明实的,故同实者同名,异实者异名;客观事物有普遍和特殊、一般和个别的区别和联结,所以概念也有“共名”、“别名”、“大共名”、“大别名”之分;什么实用什么名,什么名代表什么实,并非一开始就是固定的,而是“约定俗成”的,肯定名是社会历史的产物。荀况还将当时名家各派在名实关系上的种种混乱,归结为“三惑”,并一一予以剖析:

(1)“惑于用名以乱名”,即用自己特定的“名”或“名”的特定含义,去乱大家公认的“名”或“名”的一般含义;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2)“惑于用实以乱名”,即用个别事实去乱一般概念,以偏概全;

(3)“惑于用名以乱实”,即违背大家共同使用名词、概念的习惯,利用名词、概念的不同来抹煞事实。荀况对“三惑”的批评,坚持了朴素的唯物主义反映论,反对了当时名辩思潮中的形而上学和诡辩论倾向。

秦汉以后,名实关系仍然是哲学论争的重要问题之一。董仲舒一方面提出“名生于真”,“名者所以别物也”;另一方面,他又把名说成是圣人体察“天意”的产物,认为事物要服从它的名称,而一切名都要服从天意,最终是名决定实。和这种唯心主义的名实观相对立,东汉的徐干明确指出:“名者所以名实也,实立而名从之,非名立而实从之也”。南北朝人刘昼也肯定实是第一性的,“名以订实,实为名源”;所谓“正名”就是要做到“实由名辩”,“不使名害于实,实隐于名”。中国哲学中关于名实关系的辩论后来由一般认识论引申到方法论王夫之说:“知实而不知名,知名而不知实,皆不知也。”他所谓“知实而不知名”,是指专用归纳法;“知名而不知实”,则是专用演绎法。他主张将两种认识方法结合起来,求得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名实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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