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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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以及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学校国防教育一章中,对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在国防教育方面的职责专门作出规定,不仅因为这类教育机构的国防教育本身也属于学校国防教育的范畴,而且因为这类教育机构在对国家工作人员国防教育中肩负的责任重大。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他们代表人民直接掌管着国家机器,从事着国家政权机关的日常工作,他们国防观念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建设和国防安全。培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是国家专门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从政水平而设立的,这类教育机构的直接任务就是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他们真正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在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国防教育方面,本条要求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必须发挥重要作用。这里所说的“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各级行政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和党校、团校以及其他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

对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如何履行国防教育职责,本条第一款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要求“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是教育机构对培训对象实施培训的基本依据。要保证对培训对象进行国防教育,首先要在培训计划中反映国防教育的要求。也就是说,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在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时,必须安排国防教育的时间和内容,提出相关的要求和措施。二是要求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各级党校、大专院校、干部学校、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应开设国防教育课,把国防教育作为学员、学生的一门必修课”。设置国防教育课程是对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提出的一项硬指标,也是保证这类教育机构对培训对象实施国防教育的重要措施。只有设置国防教育课程,才能保证教育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对培训对象集中进行国防教育,收到应有的教育效果。在具体落实这项规定时,对于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来讲,由于其培训的对象不同、培训任务不同,其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设置,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这是国防教育法为贯彻“领导干部是重点”的立法原则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都是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干部,在国家政权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国家根据政权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军事院校进行培训,使他们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理论,并与军队领导干部交流切磋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经验体会,共同研究探讨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问题,这对强化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全面提高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素质,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在选送地方领导干部到军事院校接受培训方面,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198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成立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在该校设立国防研究系。国防研究系除培训军队高级干部外,还选调地方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入学。199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军地领导干部交叉培训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将根据需要选调部分地方省部级领导干部参加国防大学国防研究班学习。国防大学国防研究班每年举办2期,每期选调地方学员10名,学制两个月。国防研究班主要学习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重点研究国际战略形势和发展趋势,我国安全环境以及我国国防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并采取理论讲授、讨论研究与国内见学、出国考察相结合的开放式教学方式。十几年来,国防大学国防研究班已为国家培养出了一大批熟悉国防战略和国防理论,具有较高国防素质的地方领导干部。国防大学培训地方领导干部的成功实践进一步证明,国家有计划地选派地方领导干部到军事院校接受培训,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增强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提高国防素质的重要途径。

国防教育法在总结国防大学培训地方领导干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眼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依法建立健全地方领导干部国防教育培训制度,把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军事院校接受培训的做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为强化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保证培训制度长期坚持下去,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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