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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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职案的内容要件、审议与表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撤职案的内容要件

撤职案是议案的一种,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议案,都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如法律案应当写明立法必要性并附上草案文本,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等。撤职案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议案,也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和要件,即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撤职对象就是被要求撤销职务人员的姓名和所任职务。撤职理由就是提出撤职案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或者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提出撤职案,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提出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方面:一是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如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二是认为有失职渎职行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漠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等。判定是否需要撤职,既要考虑情节,又要考虑后果。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或者是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都是撤职的重要理由。

提出撤职案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以支持撤职理由,主要是有关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事实、证据等。事实是决定是否撤职的客观依据,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要对所指控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及后果等有明确说明。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应当真实可靠并且能相互印证。有关材料作为撤职案的附件,一并提交。

二、撤职案的审议与被提出撤职人员的申辩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撤职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撤职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等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撤职案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就撤职案所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提出反驳意见,为自己申诉和辩护。申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口头进行申辩;二是书面进行申辩。如果口头申辩不方便,可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赋予被撤职人员申辩的权利,是撤职程序公正性的内在要求。公正程序要求,每个人在接受不利处分之前,都应当有申辩的机会。规定被撤职人员享有申辩的权利,正是体现了这一要求。允许被撤职人员申辩,也有助于进一步查清有关事实和真相。如果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在申辩中提出了否定撤职理由的事实和证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核实。

三、撤职案的表决

撤职案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如果没有对撤职案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意见比较一致,主任会议应当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因为撤职案涉及对具体人的处理,为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防止打击报复,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九章 附 则

附则,是一部法律有关附带性内容的规定。附则的功能是对总则、主文(分则)未尽事宜作出交代。附则规定的内容,通常是一部法律应当明确而又不便在总则或分则中规定的内容。

本章共2条,规定了制定实施办法和本法的施行日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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