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立法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本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作出规定。本法根据上述意见,增加了这一规定。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成而形成的食品。转基因食品主要分为三类: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动物转基因食品和微生物转基因食品。国际农业应用服务组织发布的报告显示,从1996年开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推广,到2013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已经达到1.75亿亩,与1996年相比大概增长了100倍。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转基因食品管理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也对转基因食品实行特别管理。如农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种子法第14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畜牧法第20条规定,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渔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转基因食品标识是转基因食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对如何鉴别转基因食品的知识不够了解,更不知道生产转基因食品的企业是否依法进行了标注,以及有关执法部门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力度到底如何。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不透明容易造成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误解。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充分了解和自主选择。目前已有包括欧盟在内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制度,有的是自愿标示,有的是强制标示。自愿标示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少数国家和地区。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性标示,其中有的要求对所有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也有的只对主要的转基因食品,如大豆、玉米、土豆等进行标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有5大类17种,分别是: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应当具有显著性。转基因食品往往与非转基因食品一起销售,如果标注不清晰、不规范,则消费者难以辨识、极易混淆,其知情权也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关于转基因食品,本法第151条还规定,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