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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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主旨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签订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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